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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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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4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12]2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已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市政府决定,对《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如下调整。

一、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计发: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享受的生育津贴,以个体人员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天数)后,再乘以下列具体天数计发:

 (一)生育的按98天计,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二)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按15天计;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按42天计。

本通知自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本市以往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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