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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构成与工资支付的法律规定及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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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4

 在上一期圆桌谈话栏目中,我们主要探讨了工资的两个基本问题-工资的形式和工资的内容,本期圆桌谈话将进一步从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的角度出发,对工资支付的底线-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的流程及企业违反工资支付义务的法律责任和劳动者的救济方式等三个问题深入分析和探讨。


  最低工资-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如何界定,哪些项目不属于最低工资的范畴?

  《劳动法》第48条对最低工资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根据该条的规定,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适用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 最低工资标准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包括试用期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企业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的概念我们可以明确,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约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此种情况下,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的该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面几种情形视同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

  (1).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国家规定的休假期间;

  (2). 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的休假期间;

  (3). 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享受的休假期间;

  (4).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

  (5). 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休息或参加节日活动等;

  (6).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在法定或约定期间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是不需要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期间包括事假、病假(医疗期)期间等。

  劳动者请事假期间,企业无需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但是,劳动者在病假(医疗期)期间,企业仍应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实际上也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最低工资标准,体现了国家对伤病劳动者的保护。

  除此之外,值得企业注意的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是扣除也受到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即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并且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月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 最低工资的界定-哪些项目不属于最低工资的范畴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最低工资规定》将企业给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中的特定项目排除在最低工资之外,企业在法定或约定情况下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总额在剔除了这些项目之后必须大于或等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企业和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在扣除这些项目之后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按照约定而非最低工资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如果扣除之后的工资总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则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下列项目不属于最低工资的范畴:

  (1).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工资);

  (2).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及《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将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排除在最低工资的范畴之外。


  法律对最低工资通过立法予以规定,是为劳动关系当事人就薪酬的协商设定一条底线,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企业应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劳动者为企业提供的劳动和创造的经济价值及收益等各种情况制定合理的、公平的、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制度,以期实现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


  工资的支付-工资支付的流程是什么?企业在支付工资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工资支付的操作选择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企业对劳动者的义务首先体现为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的时间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企业在设定薪酬制度时必须将上述因素考虑在内,并应确保上述各项要素均符合法律的规定。

  1、 工资支付的流程

  从法律角度和实际操作层面来讲,企业制定的薪酬制度最终落实于工资的支付环节,因此有必要首先对工资支付的流程予以梳理。

  (1).确定工资支付的项目及工资总额

  根据企业的薪酬制度或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及工资包含的项目;

  (2).按照周期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考勤记录,确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及劳动者的休假期间及其他非提供正常劳动的期间;

  (3).根据薪酬制度、考勤休假制度及劳动者在一个劳动周期内的考勤记录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在支付时向劳动者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

  在支付工资的过程中,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第二,企业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也可以由劳动者授权的亲属代为领取,但应当有委托证明。第三,企业应及时支付工资。企业必须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如果工资按年结算,则应按月预付,到期结算。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按照约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期支付工资。工资如果按月支付,必须确定支付日期。如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期满时结算。

  2、 工资支付的操作选择

  首先是薪酬结构的选择。企业应在劳动合同或薪酬制度中对劳动者的薪酬结构予以明确,建议将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划分为基本工资、浮动工资、补贴,其中浮动工资可以包括考核工资、奖金及提成等。同时建议在保证基本工资部分大于或者等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扩大浮动工资在工资总额中的比例,为企业(就某些岗位如销售等)根据劳动者的工作业绩调整工资预留出较大空间。当劳动者工作业绩没有达到或超过企业的要求时,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员工手册的规定经和员工协商一致后减少或增加劳动者的浮动工资。由于工资变动不涉及基本工资部分,因此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其次是工资支付时间的选择,举例说来,如果工资是按月支付的话,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当月或者下月固定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应注意,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工资支付-企业违反工资支付义务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法律赋予劳动者哪些救济方式?

  1. 企业的法律责任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3条规定,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企业违反工资支付义务,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或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应付金额的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违反了工资支付义务,除了要支付或补足劳动报酬之外,还有可能承担对劳动者民事赔偿责任,  可见企业的违规成本是比较高的。

  2. 劳动者的救济方式

  根据劳动合法第38条及第47条的规定,企业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根据上文中关于企业法律责任的阐述,劳动者还可在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时要求企业加发相当于其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综合起来讲,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A. 劳动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就上述事项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如果有关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金额没有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那么仲裁裁决仅对企业具有终局效力,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有关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金额超过了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那么仲裁裁决对劳动者和企业都不具有终局效力,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均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 在企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除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外,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劳动者是否受理,受理之后,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要求的,人民法院将在受理之日起15内向企业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企业在收到支付令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被法院支持导致法院裁定支付令失效的,劳动者也不是全无办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只要劳动者手里有企业的工资欠条,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用在此之前先去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企业在收到支付令之后超过15日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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