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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

2014-10-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扶持公益性和国家战略性产业发展,促进我国创业风险投资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拿出部分国家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 创业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 市场运作。要面向市场,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充分吸引社会资本投向高技术产业;创业风险投资项目按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部门不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经营,管理机构受政府委托按出资额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 鼓励创新。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主要投向是高技术产业的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公益性或公共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项目具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不同于一般商业风险投资,不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三) 引导为主。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目的是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高技术产业,解决高技术产业在种子期和起步期资金不足问题,不占大股、不行使经营主导权,调动项目承担单位的积极性,分摊风险。

    (四) 规范管理。建立规范的项目连选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机构能力培养,强化管理机构责任,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和利益激励机制;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在条件成熟时,及时退出创业风险投资并将回收资金上缴中央财政。

二、 创业风险投资受托管理机构

    (一) 创业风险投资受托管理机构的确定。

     创业风险投资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专业管理机构,并与专业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二) 受托管理机构的资质: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 注册资金不少于1亿元;

     3、 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管理业务5年以上;

     4、 有3年以上创业风险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至少5名;

     5、 有完善的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6、 有创业风险投资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

    (三) 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

     1、 按照本意见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推荐投资项目;

     2、 受委托以投资额为限对被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包括向被投资企业派遣董事、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利;
     3、 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和创业投资经验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发展;

     4、 定期向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被投资企业项目进展情况、股本变化情况以及其他重大情况;

     5、 根据要求,组织创业风险投资退出,并及时将回收资金上缴中央财政。

三、 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的选择

    (一) 风险投资项目要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公益性、公共性技术属性,能明显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2、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含量较高;

     3、 近期内筹集资金能力相对较弱的,但具有良好市场前景、预期盈利能力较强。

    (二) 创业风险投资项目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筛选和确定:

     1、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等公布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指南,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局)按本意见规定的要求组织相关项目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推荐,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在受托管理机构与被投资单位协商一致并签订投资协议的基础上,批复投资项目和投资额度;

     2、 受托管理机构推荐投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本意见规定的原则和要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确定的创业风险投资支持重点领域内评估、筛选本机构已经投资的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批复投资项目和投资额。

    (三) 申报创业风险投资项目需要提交的材料:

     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初步论证意见;

     2、 项目申报单位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资信材料;

     3、 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的股权结构;

     4、 项目申报单位同意国家财政投资参股的决议;

     5、 其他相关材料。

四、 资金的拨付

       财政部依据批复的投资项目名单、金额以及受托管理机构与被投资单位签订的投资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受托管理机构的托管专户,由受托管理机构拨付被投资单位。

       受托管理机构的托管专户需在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开设,并由财政部、受托管理机构、开户银行3家签订协议,明确托管机构只有接到财政部的拨款通知后,方可通知银行拨付资金。
 
       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执行的,受托管理机构要及时将投资资金缴回中央财政。

五、 创业风险投资的退出

      创业风险投资项目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股票市场上市等方式实现退出。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投资项目退出时机进行考察,在退出时机成熟时运作退出,并及时将退出时机、退出方式等情况报告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退出的资金(含回收的股息、股利)直接收回到托管专户,由受托管理机构及时上缴中央财政。

六、 委托经费

      委托管理机构管理创业风险投资,需支付一定委托费用。委托费用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日常管理费,按不超过投资余额的3%确定;另一部分是效益奖励,按不超过总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后的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确定。委托经费的具体安排在委托协议中约定。

七、 考核与监督

    (一) 受托管理机构依照本意见和委托协议约定事项,认真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受托管理机构应制订相应的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风险防范制度,设置相应的业务机构。

    (二)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与监督,有权对受托管理机构实施不定期检查,对受托专户的资金进行监控。受托管理机构应定期向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受托管理机构的财务报告和创业风险投资管理报告,每年至少报送一次,报告主要包括:

     1、 受托管理机构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

     2、 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情况;

     3、 创业风险投资规模、投资完成情况;

     4、 投资企业经营情况;

     5、 创业风险投资的退出和收益情况;

     6、 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 受托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权撤销或更换受托管理机构,必要时可诉诸法律手段:

     1、 不再具备本意见规定的资质条件;

     2、 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 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

     4、 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是财政资金支持高技术产业方式新的、有益的探索。但创业风险投资具有投资周期长、风险程度高等特点,需注意防范风险,依法有序发展,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财政资金的种子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进创业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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